指南——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时间:2016-12-28 作者:教育信息中心
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服 务 指 南
哈 尔 滨 市 教 育 局
由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
学前教育机构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一、办理主体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三、办理条件
1.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2.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符合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及政府对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
四、申报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2.合作协议;
3.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4.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5.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时限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
七、定期检验
纳入日常监管
八、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踏查—专家评审—内部审批—窗口送达
九、咨询电话
总机:87153333转1278
十、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窗口位置:2层A区教育局窗口
十一、附件下载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空表);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样表)。
